河南實施“騙取林木采伐許可證、木材運輸證”行政處罰政策
(一)行政處罰依據(jù)
《河南省實施(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) 辦法》第四十八條: 騙取林木采伐許可證、木材運輸證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騙取的證件和違法所得,并二處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 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二)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
1、輕微違法行為
表現(xiàn)情形: 騙取林木采伐許可證、木材運輸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所載數(shù)量2立方米以下,木材運輸證所教數(shù)量5立方米以下的。
處罰標準:沒收騙取的證件和違法所得,并處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。
2、一般違法行為
表現(xiàn)情形: 騙取林木采伐許可證、木林材運輸證,林木采伐許可證所載數(shù)量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,木村運輸證所載數(shù)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。
處罰標準: 沒收騙取的證件和違法所得,并處5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。
3、嚴重違法行為
表現(xiàn)情形: 騙取林木采伐許可證、木材運輸證,林木采伐許可證所載數(shù)量5 立方米以上,木材運輸證所載數(shù)量10立方米以上,尚不構(gòu)成犯罪的。
處罰標準: 沒收騙取的證件利違法所得,并處5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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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編:方芬